三乙醇胺动火管理制度
根据公司生产过程中原料、产品易燃易爆的特点,必须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,从严控制火源。对生产中确需使用明火作业,如焊割,必须分程度申请用火,实行三级用火管理。
1.一级动火:内有易燃、易爆物质的设备、管道、储罐等需动火时为一级动火。原则上不能在本体上动火,三乙醇胺含量,如确需动火,由动火人员报公司领导和安全员批准。
2.二级动火:除一级和三级用火外的生产装置及划定范围的用火为二级用火,由动火单位领导与安全员共同研究,搞好防火安全措施后,方可动火。
3.三级动火:指已固定的长期用火的地方或不存在引起燃烧的条件的设备动火时,可由班组长负责管理。
动火前,各种设备,容器及管线,都要认真检查,对易燃、易爆,都要根据不同物质进行清除处理,三乙醇胺 早强剂,或增加挡板,防止火串入其他系统,然后按动火要求办理手续(包括分析化验和审批)。在动火时,必须有监护人,郑州三乙醇胺,必要时配备消防器材或配带防护用具,作好灭火准备工作。
检修安全规程:
1.临时行灯必须采用36伏安全电压。槽罐、装置、潮湿场所应采用12伏安全电压。绝缘要良好,使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接地,并应遵守《手持式电动工具规程》。
2.检修中要服从指挥,做到:
(1)四不施工:没有检修任务书不施工;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;起重设备工具不和格不施工;高空作业和多层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。
(2)四不拆:设备带电不拆;电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拆;设备高温过冷不拆;工具不合格不拆。
3.对有毒有害系统进行检修、事故抢修、动火作业要备好防护器具、急救药品和消防器材,以备应急之用。
